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朱見堂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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