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10年度,39號
TNEV,110,南勞簡,39,202108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吳宗保
被 告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弼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曉屏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張耀文
蘇致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金等費用(原告請求項目包含醫療補償費70,680元、
薪資補償費118,800元、看護費用66,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共計新臺幣(下同)45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依上開規定,薪資補償費118,800元為暫免徵收
部分,本件薪資補償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應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814元(計算式:1,220元×2/3=814元,元以下無條
件進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46元(計算式:4,960
元-814元-1,000元=3,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1/1頁


參考資料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弼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