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蘇銘興
相 對 人 蘇健次
楊蘇碧玉
蘇脩雅
李建鋒
蘇偉鴻
蘇偉玄
楊輝隆
蘇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應給付訴訟費用欄關於「姚承男」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健次」;關於「許文鳴」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銘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