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120號
TNDV,110,簡上,120,202107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孫郁祺
被上訴人 賴美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