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36號
PCDV,110,司執消債清,36,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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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王奎俊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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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7、8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為處分方法,並將保險契約返還予債務人。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3、4、5、6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開始清算民 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 查後,予以處分如下: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附表編號1 至6之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7,604元、以債務人為要保人 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保險單,預估保單解約金合計25,151 元,此有聲請人臺灣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中國信託 銀行及中華郵政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債務人民國110年3 月19日陳報狀在卷可稽。又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 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 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7、8所示清 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款即25,152元【計算 式:5,405元+19,747元=25,152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另附表編號1至6之存款,因變價尚須各別扣除手續費,殘值 非高,亦不足清償財團費用,顯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返 還債務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7月13日函知各債權人 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 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36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王奎俊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存款 624 元 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624元 2 臺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存款 63 元 依聲請人所提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資料,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63元 3 五股中興郵局存款 106 元 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106元 4 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存款 454 元 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454元 5 第一銀行存款 222 元 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222元 6 中國信託銀行蘆洲分行存款 6135 元 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6,135元 7 友邦人壽老是幸福定期健康保險(保單號碼:K002329857) 1 張 已提出到院 依友邦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5,405元 8 遠雄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1001582310) 1 張 已提出到院 要保人原為債務人,於109/11/21變更要保人為第三人,依遠雄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19,7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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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