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79號聲 請 人 山里部落代 表 人 劉天財聲 請 人 劉天財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律師聲 請 人 柯真光 李月娥Siku.Jiru 徐福義Siqeru.Jiru 徐福田Iban.Jiru聲 請 人 太平部落代 表 人 金漢文聲 請 人 蕭文娘 田楊橋 蕭敏妃 余正吉 金漢文上5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律師相 對 人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參 加 人 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台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一、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一規範於行政訴訟法總則編的 規定,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亦有適用。二、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向相對人申請核發電業設置發電設 備工作許可證,相對人以109年12月31日經授能字第1090022 3510號函發給工作許可證(下稱原處分)。聲請人不服,主 張原處分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諮商取得原處民族部 落同意參與辦法等規定,聲請原處分停止執行。本院審理結 果,如認為聲請人的聲請有理由,則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參加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必要,故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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