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原 告 液態空氣喬治斯克勞帝方法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L'AIR LIQUIDE-SOCIETE ANONYME POUR L'ETUDE
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EDES GEORGES
CLAUDE
法定代理人 Francois-Xavier de BEAUFORT ,IPD Director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施汝憬律師
鍾京洲律師
被 告 台灣日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津 公洋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王惟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
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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