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91號
KSDV,110,司聲,391,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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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蘇銘興 
相 對 人 蘇健次 
      楊蘇碧玉
      蘇脩雅 
      李建鋒 
      蘇偉鴻 
      蘇偉玄 
      楊輝隆 
      蘇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蘇健次楊蘇碧玉蘇脩雅李建鋒蘇偉鴻蘇偉玄楊輝隆蘇俊霖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蘇碧玉蘇脩雅李建鋒蘇偉鴻蘇偉玄楊輝隆蘇俊霖各應給付相對人蘇健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給付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 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 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 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 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 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92條、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6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5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30299 分之7867,餘由相對 人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 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89,780 元(含第一審裁判費 140,392 元、第一審複丈費23,200元、第二審裁判費210,58



8 元、第二審估價費110,000 元、第二審複丈費105,600 元 ),相對人蘇健次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複丈費16,800元 。是以,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比例計算,相對人各應賠償蘇 銘興、蘇健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計算式:訴訟 費用總額×相對人應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元以下 四捨五入),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本件相對人楊蘇碧玉蘇脩雅李建鋒蘇偉鴻蘇偉玄楊輝隆蘇俊霖經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判前命其於10日內提出費 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 證書,惟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 相對人蘇健次之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楊蘇碧玉等如曾於 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一:
┌──┬────┬────────┬────────────┐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蘇銘興訴訟費用 │
├──┼────┼────────┼────────────┤
│ 1 │蘇健次 │6061/30299 │113,617 元(姚承男應賠償│
│ │ │ │許文鳴117,979 元,惟其支│
│ │ │ │出之訴訟費用,許文鳴應負│
│ │ │ │擔4,362 元,經抵銷後,尚│
│ │ │ │應賠償許文鳴113,617 元) │
├──┼────┼────────┼────────────┤
│ 2 │蘇俊霖 │2000/30299 │38,931元 │
├──┼────┼────────┼────────────┤
│ 3 │楊蘇碧玉│3748/30299 │72,956元 │
├──┼────┼────────┼────────────┤
│ 4 │楊輝隆 │1252/30299 │24,371元 │
├──┼────┼────────┼────────────┤
│ 5 │蘇脩雅 │2000/30299 │38,931元 │
├──┼────┼────────┼────────────┤
│ 6 │蘇偉鴻 │2000/30299 │38,931元 │
├──┼────┼────────┼────────────┤
│ 7 │蘇偉玄 │2000/30299 │38,931元 │




├──┼────┼────────┼────────────┤
│ 8 │李建鋒 │3371/30299 │65,618元 │
└──┴────┴────────┴────────────┘
附表二:
┌──┬────┬────────┬────────────┐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蘇健次訴訟費用 │
├──┼────┼────────┼────────────┤
│ 1 │蘇俊霖 │2000/30299 │1,109元 │
├──┼────┼────────┼────────────┤
│ 2 │楊蘇碧玉│3748/30299 │2,078元 │
├──┼────┼────────┼────────────┤
│ 3 │楊輝隆 │1252/30299 │ 694元 │
├──┼────┼────────┼────────────┤
│ 4 │蘇脩雅 │2000/30299 │1,109元 │
├──┼────┼────────┼────────────┤
│ 5 │蘇偉鴻 │2000/30299 │1,109元 │
├──┼────┼────────┼────────────┤
│ 6 │蘇偉玄 │2000/30299 │1,109元 │
├──┼────┼────────┼────────────┤
│ 7 │李建鋒 │3371/30299 │1,8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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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