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60號
109年度訴字第289號
109年度訴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新發
被 告 張簡大裕
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被 告 潘庚廷
被 告 歐陽鎮
被 告 張簡杏如
被 告 莊曜寧
被 告 侯文章
被 告 黃利民
被 告 潘怡伶
被 告 李秋慧
被 告 尤南都
被 告 龔純巧
被 告 潘雅萍
被 告 陳慧君
被 告 陳敬文
被 告 彭志翔
被 告 董恭孝
被 告 尤品權
被 告 蕭世澔
被 告 朱育萱
被 告 丁婉婷
被 告 張佩雯
被 告 劉恩佟
被 告 邱英香
被 告 張筱盈
被 告 吳勝和
被 告 蔡淑華
被 告 王嘉芬
被 告 郭鳳婷
被 告 程振文
被 告 李建潤
被 告 李美英
被 告 邱進地
被 告 李秀琴
被 告 謝劉桂淑
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黃思嘉
被 告 陳靜珍
被 告 林梁美華
被 告 陳昭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共二案:㈠108年度
偵字第1636號、107年度偵字第7593、7596、7598、7600、7601
、7602、18802、18804、19397、19398、19578、19579、19580
、19582、19756、20144、20145、20146、20147、20151、20270
、20273、20275、20276、20598、20996、20998、21002號 【下
稱甲案】;㈡108年度偵字第4170號【下稱乙案】),及追加起訴
(109年度偵字第7135號【下稱丙案】) ,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㈠、程新發犯如附表四編號41、45、50、54至84、87至107 所示 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41、45、50、54至84、87至107 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 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㈡、張簡大裕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53、85、86、93所示之罪,分 別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53、85、86、93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㈢、潘庚廷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24、53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 四編號1 至24、53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 年貳月。
㈣、歐陽鎮犯如附表四編號25至27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 號25至27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陸月。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 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㈤、張簡杏如犯如附表四編號28至36、49、86所示之罪,分別處 如附表四編號28至36、49、86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參年。㈥、莊曜寧犯如附表四編號30、31、35、36所示之罪,分別處如 附表四編號30、31、35、3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伍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
㈦、侯文章犯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壹佰小時之 義務勞務。
㈧、黃利民犯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壹佰小時之 義務勞務。
㈨、潘怡伶犯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 貳佰小時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新臺幣壹萬參佰伍拾元、向被害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之損害賠償。㈩、李秋慧犯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貳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
、尤南都犯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小時 之義務勞務。
、龔純巧犯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小時 之義務勞務。
、潘雅萍犯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 貳佰小時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玖拾參元之損害賠償。、陳慧君犯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小時
之義務勞務。
、陳敬文犯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 之刑。
、彭志翔犯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
、董恭孝犯如附表四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5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 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捌拾元之損害賠償。、尤品權犯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
、蕭世澔犯如附表四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8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
、朱育萱犯如附表四編號1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9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貳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
、丁婉婷犯如附表四編號2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0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
、張佩雯犯如附表四編號2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1所示 之刑。
、劉恩佟犯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壹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
、邱英香犯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小時 之義務勞務。
、張筱盈犯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
、吳勝和犯如附表四編號5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51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 義務勞務。
、蔡淑華犯如附表四編號5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52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 義務勞務。
、王嘉芬犯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 貳佰小時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拾壹元之損害賠償。
、郭鳳婷犯如附表四編號57、91、92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 四編號57、91、92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其中不得易科罰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應提供貳佰小時義務勞務,並向被害人第一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向被害人國泰世紀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之損害賠償。、程振文犯如附表四編號6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61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 義務勞務。
、李建潤犯如附表四編號62、89、91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 四編號62、89、91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其中得易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貳佰小 時之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新臺幣陸萬元之損害賠償。
、李美英犯如附表四編號63、93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 號63、93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應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中國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元之損 害賠償。
、邱進地犯如附表四編號7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77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 義務勞務。
、李秀琴犯如附表四編號7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79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 義務勞務。
、謝劉桂淑無罪。
、黃思嘉犯如附表四編號8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83所示 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 義務勞務。
、陳靜珍犯如附表四編號8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87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 壹佰捌拾小時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新臺幣肆萬捌佰陸拾元之損害賠償。
、林梁美華犯如附表四編號9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90所 示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 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向被害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向被害人富邦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之損 害賠償。
、陳昭昇犯如附表四編號9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92所示 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
壹佰伍拾小時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國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之損害賠償。
事 實
一、程新發、張簡大裕二人均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業務員,利用業務上之知識經驗,以偽造診斷證明書 方式,詐領保險理賠金。其二人除分別以自己或客戶之身分 資料偽造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理賠金以外,並共同或各自 或網羅下線,取得保險客戶配合或利用不知情客戶,由客戶 提供本人或親友之保險單(下稱保單)資料或填寫理賠申請 書,程新發或張簡大裕負責偽造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 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而於詐領各筆保險理賠金後,再由各該參與者依比例朋分 。程新發、張簡大裕為了供偽造診斷證明書或預備之用,均 事先利用不知情之張亞芳等刻印店家偽刻如附表一所示醫院 院章、院長章、醫師章等各類偽造印章,並自行下載或掃描 各家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轉為電子檔空白格式,供隨時自行 填入資料及蓋章,自民國106 年5 月間起至107 年7 月間, 分別進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領保險理賠金行為: ㈠張簡大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6、86部分【張簡大裕網羅下線 潘庚廷、歐陽鎮、張簡杏如、莊曜寧招攬客戶詐領保險理賠 金】:
張簡大裕自行網羅潘庚廷、歐陽鎮、張簡杏如(即張簡大裕 之胞妹)、莊曜寧等4 人作為下線(各下線與張簡大裕均為 單線聯繫),分別與張簡大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其中:
⒈附表一編號1 至24部分【張簡大裕與潘庚廷,及被起訴客戶 即如附表一編號01侯文章、02黃利民、06潘怡伶、07李秋慧 、08尤南都、09龔純巧、10潘雅萍、11陳慧君、12陳敬文、 14彭志翔、15董恭孝、16尤品權、18蕭世澔、19朱萱、20 丁婉婷、21張佩雯、22劉恩佟(原名劉桐希)、23邱英香、 24張筱盈等19人部分】:
潘庚廷再招攬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之保險客戶侯文章、 黃利民、李星亭(另經緩起訴處分)、王姵涵(另經緩起訴 處分)、林合惠(另經緩起訴處分)、潘怡伶、李秋慧、尤 南都、龔純巧、潘雅萍、陳慧君、陳敬文、王貞融(另經緩 起訴處分)、彭志翔、董恭孝、尤品權、辜玉婷(另經緩起 訴處分)、蕭世澔、朱萱、丁婉婷、張佩雯、劉恩佟、邱 英香、張筱盈等24人,分別與張簡大裕、潘庚廷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 所示本人或親友保單、指定保險理賠金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 書等資料,交由潘庚廷轉交張簡大裕,由張簡大裕據以偽造 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並向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 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使上述保險公司之承辦人誤信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而分別核付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 12①、13至24所示保險理賠金,上述客戶再分別與潘庚廷、 張簡大裕依比例瓜分;至於如附表一編號12②部分,則因保 險公司未核付保險理賠金,以致詐欺僅止於未遂,足生損害 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 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載)。
⒉附表一編號25至27部分【張簡大裕與歐陽鎮部分】: 歐陽鎮再招攬如附表一編號25、26所示之保險客戶王培修、 陳素花(以上2 人均另經緩起訴處分),分別與張簡大裕、 歐陽鎮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歐陽鎮另利用如附表一 編號27所示不知情之客戶黃竹如,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附 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本人保單、指定理賠金匯款帳戶或理賠 申請書等資料,交由歐陽鎮轉交張簡大裕,由張簡大裕據以 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 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並向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 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上述保險公司承辦人 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 所示保險理賠金,上述客戶再分別與歐陽鎮、張簡大裕比例 瓜分,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 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載)。 ⒊附件一編號28至34、86部分【張簡大裕與張簡杏如及被起訴 客戶如附表一編號30、31莊曜寧等人部分】: 張簡杏如再招攬如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示之保險客戶李 苑鈴(另經緩起訴處分)、洪堉晟(另經緩起訴處分)、莊 曜慈(另經緩起訴處分)、莊曜寧、許士鴻(另經緩起訴處 分)、曾朝雄(另經緩起訴處分)、林曉雯(另經緩起訴處 分)、陳奕璇(另經緩起訴處分),分別與張簡杏如、張簡 大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 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示本人或親友之保單、指定匯款帳 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張簡杏如轉交張簡大裕,並由 張簡大裕據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示之診斷證明 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向如
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致 使上述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 付如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示保險理賠金,上述客戶再分 別與張簡杏如、張簡大裕比例瓜分,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 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 28至34、86所載)。
⒋附件一編號35、36號【張簡大裕與莊曜寧、張簡杏如部分】 莊曜寧再招攬如附表一編號35、36所示之保險客戶林聖芬、 歐姿吟(以上2 人均另經緩起訴處分),分別與張簡大裕、 莊曜寧、張簡杏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上 述客戶提供如附表一編號35、36所示本人或親友保單、指定 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莊曜寧轉交張簡大裕, 由張簡大裕據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5、36所示之診斷證明書 ,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如附表 一編號35、36所示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上述保險 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附表一 編號35、36所示保險理賠金,上述客戶再分別與莊曜寧、張 簡杏如、張簡大裕依比例瓜分,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 診斷證明書所列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35、36 所載)。
㈡張簡大裕如附表一編號37至40、42至44、45②、③、46至49 、51至53部分【即張簡大裕自行招攬客戶,及被起訴客戶如 附表一編號49張簡杏如、51吳勝和、52蔡淑華、53潘庚廷部 分】:
張簡大裕另自行招攬如附表一編號37至40、42至44、45②、 ③、46至49、51至53所示之保險客戶黃怡瑄、黃泊晴、陳淑 君、游家慶、謝思儀、陳戴多美、陳芫甫、薛芳雅、蔡孟穎 、簡淑敏、林少青(以上11人均另經緩起訴處分)、張簡杏 如、吳勝和、蔡淑華、潘庚廷共15人,分別與張簡大裕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上述編號所示本人或親友 之保單、指定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張簡大裕 據以偽造如上述編號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如上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 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各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 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附表一編號39①、②、40、42至44、 45②、③、46②、③、④、47至49①、②、③、⑤、⑥、51 至53②、③、④、⑤、⑥、⑦、⑩、⑪所示之保險理賠金, 各該客戶再分別與張簡大裕依比例瓜分;至於如附表一編號
37、38、39③、46①、49④、53①、⑧、⑨部分,則因保險 公司未核付保險理賠金,致詐欺僅止於未遂,均足生損害於 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 附表一編號37至40、42至44、45②、③、46至49、51至53所 載)。
㈢程新發及張簡大裕如附表一編號41、45①、50部分【程新發 與張簡大裕合作招攬客戶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 程新發、張簡大裕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張簡大裕 招攬如附表一編號41、45①、50所示保險客戶蘇仁吉、薛芳 雅、朱家靖(以上3 人均另經緩起訴處分),分別提供本人 之保單及指定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張簡大裕 轉交程新發據以偽造如上述編號所示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 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向如上述編號所示 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各保險公司之承辦人誤信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上述編號所示保險理賠 金,上述客戶再分別與張簡大裕、程新發依比例瓜分,足生 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 (詳如附表一編號41、45①、50所載)。 ㈣程新發如附表一編號54至83(起訴書誤載張簡大裕)、87至 88部分【程新發自行招攬客戶,及被起訴客戶如附表一編號 56王嘉芬、57郭鳳婷、61程振文、62李建潤、63李美英、77 邱進地、79李秀琴、83黃佩寧、87陳靜珍部分】: 程新發招攬如附表一編號54、56至79、81至83、87至88所示 之保險客戶牛研如(另經緩起訴處分)、王嘉芬、郭鳳婷、 龔偉誠(另經緩起訴處分)、陳建勳(另經緩起訴處分)、 李恩慧(另經緩起訴處分)、程振文、李建潤、李美英、柳 玉芳(另經緩起訴處分)、劉俊苹(另經緩起訴處分)、劉 俊怡(另經緩起訴處分)、徐蔡秀月(另經緩起訴處分)、 徐崇雄(另經緩起訴處分)、徐聖和(緩起訴處分經撤銷, 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81號判決確定)、陳雅鈴(另經 緩起訴處分)、陳永政(另經緩起訴處分)、蔡志偉(另經 緩起訴處分)、陳王美蘭(另經緩起訴處分)、周妙珍(另 經緩起訴處分)、郭淑娜(另經緩起訴處分)、洪春梅(另 經緩起訴處分)、邱進地、向惠蓮(另經緩起訴處分)、李 秀琴、黃建隆(另經緩起訴處分)、郭淑文(另經緩起訴處 分)、黃佩寧、陳靜珍、程麗蘭(另經緩起訴處分)共30人 ,分別與程新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利用如附表一編號55、80 所示不知情之客戶陳彥志、謝劉桂淑(另為無罪判決,詳後
述),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上述編號所示本人或親友保單 、指定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程新發據以偽造 如上述編號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 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如上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而行使,致使各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分別核付如附表一編號55至83、87至88所示之保險理賠金 ,各該客戶再分別與程新發比例瓜分;至於附表一編號54部 分則因保險公司退件,詐欺僅止於未遂,均足生損害於各該 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 一編號54至83、87至88所載)。
㈤程新發如附表一編號84部分【即程新發擅自偽造他人之診斷 證明書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
程新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 財之犯意,擅自以不知情之保險客戶吳麗娥、程憲宗、吳秀 庭、黃月碧等4 人之身分資料,偽造如附表一編號84所示之 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 ,向三商美邦人壽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 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上述編號所示保險 理賠金,均由程新發領取,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 證明書所列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84所載)。 ㈥張簡大裕如附表一編號85部分【即張簡大裕偽造自己之診斷 證明書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
張簡大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之犯意,以自己之身分資料,偽造如附表一編號85所示 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 ,向三商美邦人壽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 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核付如上述編號所示保險理賠 金,由張簡大裕領取,足生損害於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 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85所載)。 ㈦程新發如附表一編號89至93部分【即程新發分別與李建潤( 如附表一編號89、91)、林梁美華(編號90)、郭鳳婷(編 號91、92)、陳昭昇(編號92)、李美英(編號93)、張簡 大裕(編號93)詐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汽車強制險) 理賠金部分】:
程新發另行招攬李建潤(附表一編號89、91)、林梁美華( 編號90部分)、郭鳳婷(編號91、92)、陳昭昇(編號92) 、李美英及張簡大裕(編號93部分),分別與程新發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如附表 一編號91、92、93①部分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相互配合佯稱發生如附表一編號89至93所示汽車交通
事故,及提供身分資料或理賠申請書,並推由程新發偽造如 附表一編號89至93所示診斷證明書,捏造李建潤、林梁美華 、郭鳳婷、陳昭昇、李美英分別因上述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或 對造受有如上編號所示之傷病,作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 如上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汽車強制險理賠而行使,致 使各該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為真,分別核付如上述編號所示 之保險理賠金,再由李建潤、林梁美華、郭鳳婷、陳昭昇、 李美英分別與程新發朋分(張簡大裕則未分得款項),足生 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 (詳如附表一編號89至93所載)。
㈧程新發如附表一編號94至107 部分【即程新發分別以自己或 利用其他不知情客戶詐領汽車強制險理賠金部分】: 程新發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文書、詐欺 取財之犯意,明知自己未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如附表一編號 107 所示傷病,而如附表一編號94至106 所示不知情之客戶 陳芝羽、鄭吳月霞、許紫玲、李秀真、莊紘勝、莊翔富、李 沛津、張原斌、朱慧汝、吳美英、李恩慧、林吳碧景、梁志 陽、許梅蕊(均另經不起訴處分)雖有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但並非造成自己或交通事故對造受有如附表一編號94至106 所示之傷病,程新發仍利用上述客戶或事故對造之身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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