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01號
TYDV,110,司拍,101,2021062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蔡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吳祥杰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
四、查報被繼承人吳祥杰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