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蔡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吳祥杰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
四、查報被繼承人吳祥杰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