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貞彬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二、提出淡水紅樹林郵局存證號碼894號存證信函關於謝貞彬部 分之收件回執或退郵信封到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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