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0年度,38號
CHDV,110,司簡聲,38,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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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貞彬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
二、提出淡水紅樹林郵局存證號碼894號存證信函關於謝貞彬
分之收件回執或退郵信封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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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