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莊栢陽
莊菀庭
莊烱宗
莊朝富
莊淑純
莊玉華
莊玉婷
莊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茲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