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69號
CHDM,110,單禁沒,69,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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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玖捌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惟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5月17日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 1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晶體物質1 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實驗室109年11月16日鑑驗 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范惟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被告於110年5月17日停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 1512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物質1包(驗餘淨重共0.8988公克 ,含包裝袋1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實驗室鑑定 ,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療 養院1109年1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134號鑑定書1份在卷 可證,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違禁 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海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以現 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 一併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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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