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姚振文因與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9年度,1196號
TPSV,109,台抗,1196,2021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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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提案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196號
再 抗告 人 姚振文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黃承風律師
相 對 人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本庭評議後,對於下列法律問題擬採之法律見解與本院先前裁判
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爰提案予民事大
法庭裁判: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以董事長甲為法定代理 人,已卸任董事職位之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乙於 訴訟前進行之調解程序,委任律師丙為代理人,丙並曾代乙 發函A公司主張權利。嗣於訴訟審理期間,乙、丙獲多數股 東支持,分別補選為A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致該損害賠償 訴訟之當事人為公司與董事。丙遂依公司法第213 條前段、 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第一審法 院裁定准許丙為A公司董事長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就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公司股東 會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及少數 股東依同法第214條第1項之書面請求外,法院於受理監察人 依同法第213 條規定,為代表公司而聲明承受訴訟之事件, 須否審酌該監察人與他造董事間之利益關係?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肯定說)
按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理人,是為原則。公司 法第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考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難免有循 私之舉,損及公司利益,故有改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行選定 之人代表公司之必要。故該規定之適用,不得違背上開規範 目的,否則難謂正確適用法律(109 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 )。
四、本庭擬採之法律見解(否定說)
㈠按解釋法律應先依其文義,而後繼以論理解釋,必該規定存



有漏洞,而須探求規範目的以為補充,不宜貿然逾越可能之 文義,俾確保法規範之安定性及預見可能性,並符權力分立 之憲法意旨。
㈡由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可知,凡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之訴 訟,不論公司為原告抑或被告,除法律別有規定、股東會另 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或少數股東依同法第214條第2項規 定為公司提起訴訟外,即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文義上似無模糊缺漏之處。尚無預慮可能有循私之虞,而對 公司法第213條規定為目的性限縮之必要。
㈢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乃基於企業民主之理念,在企業所 有與經營分離模式下,為發揮企業經營與監督之制衡作用, 而特別設置專司公司業務執行監督、會計查核及代表公司權 限之常設、必要機關。其制度目的及組織運作,乃藉由公司 自我監控理念,期能有效掌握公司之營業狀況,並防止違法 失職之企業經營,俾維股東之權益。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 監察人之選任,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92條之1、第198條、 第216條、第216條之1 規定,有其法定之程式,由股東於股 東會選舉之。既經多數股東盱衡各情,依其自由意願選出可 代表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公司法第8 條參照),法院自應 尊重公司治理及企業民主之結果,不宜任意介入。 ㈣監察人與公司間屬於委任關係,在執行職務時,負有一定之 注意義務,倘有違反,須負相關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故公司或股東如認監察人執行職務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自 可依法追究其應負之責任,而無限縮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適 用之必要。
㈤監察人欲代表公司而聲明承受訴訟時,與他造董事間是否親 密而有利益關係,尚非法院准駁時所得知悉。倘採肯定說見 解,恐將增加法院審查負擔,是否有其必要,宜深思之。 ㈥本件法律問題之對應事實有三層次:
1.通案:監察人就公司與董事間訴訟聲明承受時,法院應否審 酌監察人與他造董事間之利益關係?
2.本案事實1:監察人就任前,曾代理他造與公司對立 ⑴監察人非律師時,有無違反雙方代理規定致不得承受訴訟 ?
⑵監察人為律師時,有無違反雙方代理或律師法(律師倫理 規範)規定致不得承受訴訟?若僅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 規範),其代理而為之法律效果如何?
3.本案事實2:公司股東會已決議撤回對董事之訴訟,董事會 或監察人得否置喙而不遵守?
本庭認本件有消極歧異法律見解者,僅為上述1.通案部分。



至其餘問題,為本庭依法審理範圍,尚無提案必要。五、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
六、本庭指定庭員陳麗芬法官為民事大法庭之庭員。七、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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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