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6號
債 權 人 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成
代 理 人 李慧英、張守龍、簡聰富
債 務 人 顧玉珮
債 務 人 林國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