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呂香蘭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易㵂律師
被 告 朱俊星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被 告 陳敏娟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朱俊星、陳敏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 ,及自民國109 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60%,其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6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朱俊星於民國78年3 月25日結婚,兩造於87年 8 月生下女兒朱映柔(下稱朱映柔),並於102 年前後, 由原告隻身一人攜女遠赴加拿大,陪伴女兒完成高中及大 學學業,每年並定期攜女回台與被告朱俊星團聚,被告朱 俊星則續留台灣工作。
(二)然被告朱俊星自84年起即開始外遇不斷,俟原告於107 年 暑假返台期間,無意間發現兩造位於三重之房屋有除被告 朱俊星外,明顯遭他人居住及使用之痕跡,經被告朱俊星 口頭承認與被告陳敏娟長年外遇,被告陳敏娟在原告離台 期間,進出原告位於三重之房屋等事實,
(三)被告朱俊星部分:
自84年起,被告朱俊星即反覆違背對於原告應盡之婚姻忠 誠義務,不顧其公務員身分,長年涉足有女陪侍之不良場 所,甚與酒店小姐交往頻繁,最後竟與被告陳敏娟出雙入 對,終致原告罹患重度憂鬱症,然被告朱俊星非但未積極 給予原告醫療上之必要協助,反阻止醫院及社工介入,對 原告施以冷暴力之情感霸凌近30年。甚為享齊人之福,以 經濟控制威逼原告返回加拿大。
(四)被告陳敏娟部分:
經被告朱俊星自承與被告陳敏娟已外遇多年。經被告朱俊 星告知渠等姦情東窗事發、業遭原告知悉,被告陳敏娟反 而多次電話騷擾原告。
(五)被告朱俊星、陳敏娟上開破壞原告婚姻家庭之行為,實已 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以及婚姻 圓滿維持法益,致原告精神及身體上承受莫大之苦痛。為 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第1 項前段, 以及第195 條第1 、3 項向被告朱俊星、陳敏娟為聲明之 請求。
(六)聲明:
1.被告朱俊星、陳敏娟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朱俊星主張:
1.原告稱被告朱俊星自84年起即開始外遇不斷、被告朱俊星 未給予原告醫療必要協助,復又稱107 年間有長年外遇, 僅以原告與被告朱俊星間之line紀錄,即稱被告朱俊星與 陳敏娟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其憂鬱症狀皆為被告所 引起云云等語云云等語,皆非事實。實則係原告精神狀況 不穩定,且對外界極度不信任,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附 設醫院之原告病歷載稱:「思考也可能過於複雜而扭曲了 現實」足證。
2.被告簽立原證15,係接續原告107 年7 月29日錄音譯文, 因不堪原告重複相同不實指控而糾纏被告所寫,與本件認 定是否有侵害配偶無關聯,原證9 之對話,係原告企圖以 被告婚前之行為,於婚後負責,取代其誆稱之事證。 3.原告所提原證16-1至原證16-13 ,不僅無從確認被翻拍之 手機為何人所有,僅以聊天室上方之「Claire」,無從判 斷發話與受話者之真實身分,亦看不出對話之日期、對話 紀錄前後未連續。再者,就原證16中對話內容之「女兒」 、「老婆」及「大寶貝」等,無從判斷所指何人,亦無從 僅以原證16-13 之「明早9 點20分前往泰國」,認定此即 指被告朱俊星於107 年7 月間與原告與兩造女兒一起前往 泰國一事。
4.再查,原告於100 年6 月8 日以其為要保人,朱映柔為被 保險人,共同出資投中國人壽保投資型保單(下稱系爭保 單),保費為50萬元,由原告出資30萬元、被告出資20萬
元;嗣於100 年10月18日兩造再共同出資加保,增加保費 為50萬元,由原告出資40萬元、被告出資10萬元;嗣又於 102 年7 月2 日,兩造復又再共同出資加保,增加保費為 100 萬,由原告出資44.3萬元、被告出資55.7萬元。上開 繳納之總保費共計200 萬元,兩造間出資金額分別為原告 114.3 萬、被告85.7萬,比例為原告57%,被告43%。然 查,原告於108 年12月18日,逕自就該投資型保單終止契 約,並取得保單終止後之財產價值共計1,733,719 元,並 未返還任何金額予被告,依據兩造出資之比例,原告應返 還745,499 元予被告,依民法第334 條第1 項之規定,被 告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5.聲明:
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二)被告陳敏娟主張:
1.被告與原告及其夫即被告朱俊星,自學生時期因參與學校 社團活動而認識,但3 人間,均僅為一般朋友關係。 2.被告陳敏娟於107 年7 月26日,經親友告知始知悉原告在 被告陳敏娟及友人臉書上發文指控被告等外遇,嗣被告陳 敏娟欲致電向原告澄清,但因手機收訊問題,致連續撥打 多次未通話,並非故意騷擾原告,且因被告陳敏娟吃藥後 處於昏睡狀態,事後自覺打電話的時間稍晚,故後又發簡 訊對打擾其休息向原告致歉。
3.原告指控被告陳敏娟與被告朱俊星外遇多年,乃係以證人 朱映柔看到被告朱俊星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有與 顯示為「CLAIRE」之人的內容曖昧對話而認定。然查: ⑴證人朱映柔為原告之女,長年和原告居住加拿大,被告朱 俊星雖為其父親,但證人朱映柔更因生活費之支付乙事, 對被告朱俊星心生不悅,可知證人朱映柔與被告朱俊星間 關係不睦,實難期其證詞客觀公允。
⑵觀諸系爭對話,完全不知是何人之手機、何人間對話,亦 無證述「點進『CLAIRE』頭像,有顯示『敏娟』」之翻拍 畫面。
⑶被告陳敏娟並無使用「CLAIRE」此一名稱;被告間外遇乙 事係證人聽從原告所言,自無從作為認定被告朱俊星曖昧 簡訊對話之對象確為被告陳敏娟之證據。
⑷原證17號顯非原證16號截圖之最原始檔案,而是原告另存 之檔案,雖原告以該等檔案之「上次修改時間」落在2018 年7 月22日,主張原證16號並非臨訟編造云云,惟查:檔 案之時間日期,是可以修改的,甚至僅須下載軟體(譬如
:軟體名稱:NewFileTime ),即可透過該軟體調整欲修 改日期之檔案。準此,原告以之欲證明係被告二人外遇之 事證,實無可採。
4.原告所提出之台大醫院病歷資料,於84年間即有就診精神 科之就醫紀錄,是其憑空指控被告二人長年外遇,顯為其 罹患憂鬱病症多年下,扭曲事實之個人臆測,實無可採。 5.聲明:
⑴原告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三、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78年3 月25日結婚迄今,育有一女朱映柔,原告 於102 年6 月間攜女赴加拿大唸書。(本院卷第21頁、 第314 頁)
(二)原證13、14為原告與被告朱俊星間於107 年8 月20日、 107 年9 月8 日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本院卷第247 至 254 頁)
(三)原證8 為原告與被告陳敏娟於107 年8 月17日及8 月18日 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本院卷第57頁)
(四)原證9 為原告、被告朱俊星及朱映柔於107 年7 月29日於 三重家中之對話錄音譯文。(本院卷第237 頁至第240 頁 )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 條第1 、3 項亦 有明文。由立法意旨可知民法第195 條第3 項所保護者係 身分法益,即身分權之保障,諸如親權、配偶權、監護權 等。再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 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 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 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 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 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婚姻生活之核心,在於
夫妻雙方相互尊重,則自情感層面延伸而來,夫妻對於其 日常行為舉止應具有誠實義務,亦即,於不過度箝制個人 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自由下,夫妻任一方對於 配偶在婚姻關係中,應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 權益;基此,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行止, 絕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 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侵 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 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仍構成侵 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是以,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 以通姦行為為限,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 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存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 之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已 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 ,且難認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 倘情節重大,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損害賠 償責任。再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 互相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乃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 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 ,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 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 ,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 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難 認並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又 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 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 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 字第80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朱俊星於107 年間曾承認外遇,且外遇對象 為被告陳敏娟等情,業據提出被告朱俊星於107 年7 月30 日所簽立之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原告與被告朱俊 星間於107 年8 月20日、107 年9 月8 日之通訊軟體對話 內容、原告、被告朱俊星及朱映柔於107 年7 月29日於三 重家中之對話錄音譯文(下稱系爭錄音譯文)及朱映柔翻 拍被告朱俊星手機之照片共13張(內容如附表所示,下稱 系爭翻拍照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323 頁、第247 至25 4 頁、第237 至40頁、第379 頁至第382 頁)。被告雖均
否認原告提出系爭翻拍照片之形式上真正,惟原告業已提 出以軟體檢視系爭翻拍照片檔案之上次修改時間為2018年 (即107 年)7 月22日12時08分至11分及同日下午4 時48 分許之影像檔案存卷可稽(本院卷第425 頁),亦與該手 機上所顯示之時間大致相符,已堪認系爭翻拍照片非原告 或朱映柔臨訟製作,且被告均未具體指明其中何部分曾遭 原告或朱映柔偽造、變造,亦未提出原告或朱映柔偽造、 變造之具體事證,衡以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均稱原告有將被 告朱俊星及被告陳敏娟之LINE對話內容刊登在被告陳敏娟 之臉書上(本院卷第314 至319 頁),足徵原告確曾保存 被告間LINE對話內容之照片檔,且證人朱映柔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系爭翻拍照片為其於107 年間翻拍留存等語(本 院卷第285 頁),衡情證人朱映柔為原告與被告朱俊星之 女,實無憑空編造系爭翻拍照片對話內容以破壞父母間感 情之動機及必要,堪認系爭翻拍照片並非原告或證人朱映 柔所偽造或變造。
(三)被告朱俊星雖否認系爭翻拍照片為其手機對話內容云云。 然查,系爭翻拍照片中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中發話人提及 「我不喜歡和香蘭吵,因沒結果,所以不讓妳曝光,我們 還可長長久久」等語(本院卷第379 頁),所稱之「香蘭 」即為原告之名字,已足推認對話內容發話人為被告朱俊 星。佐以證人朱映柔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於107 年 7 月15日至20日間某日,用圖形密碼解鎖我爸爸即被告朱 俊星手機,因為我們7 月有一起出國,我在泰國看過爸爸 的圖形密碼二次,我回台就使用這個密碼解鎖等語(本院 卷第280 至283 頁)。所證核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及被 告朱俊星之出入境資料顯示兩人搭乘同一班飛機於107 年 7 月10日出境,並於107 年7 月15日入境(限閱卷),參 諸如附表所示對話之末提及「明早9 點20分前往泰國」等 語,堪認證人朱映柔所證取得系爭翻拍照片之情節非虛, 亦足徵被告朱俊星前揭所辯,顯非事實,無從憑採。(四)被告朱俊星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證人朱映柔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107 年7 月29日譯文談論內容係媽媽要提告,隔 天撤告完爸爸態度好,有些交換條件如不跟被告陳敏娟聯 絡之類的,撤告完媽媽再跟爸爸確認交換條件,但爸爸說 他沒有答應這件事情等語(本院卷第280 頁)。所證核與 被告朱俊星於107 年7 月30日所簽立之承諾書載稱「本人 朱俊星承諾從今天2018年7 月30日起不再與陳敏娟有任何 聯繫及見面。為了婚姻忠誠以此書面切結為證」等語(本 院卷第323 頁)大致相符,已足認系爭譯文中對話所談論
之對象均為被告陳敏娟。佐以107 年7 月29日錄音譯文, 原告先問及:「那你還要跟她來往嗎?」、「可是你們賴 那些字,…那些字怎麼有可能一個男的一個女的會講得那 麼肉麻?那是不可能,那就是一定有關係嘛!」等語,被 告朱俊星則答稱:「沒有啊!人家也沒有說叫我們要離婚 ,而且還說叫我對妳要好一點」、「你有沒有想過我為什 麼要一直跟她約會?」、「人家最起碼心胸比妳好一點」 等語(本院卷第237 至238 頁),而被告朱俊星於本院審 理中亦自承前揭譯文中所指之「人家」即為被告陳敏娟( 本院卷第316 頁),是被告朱俊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與 被告陳敏娟交往之事實,堪以認定。
(五)又觀諸原告與被告朱俊星於107 年8 月20日之通訊軟體對 話內容中,原告先問及「你到底對陳敏娟承諾過什麼?為 什麼她對我嗆?她說房子不是我的!…」,被告朱俊星答 稱:「沒有,她只是覺得我很辛苦」、「陳不會要房子」 等語(本院卷第247 至249 頁)。是由被告朱俊星對話內 容中並無一語向原告解釋原告誤認被告陳敏娟為其外遇對 象,反而主動稱被告陳敏娟不會要房子等情,顯然對於其 外遇對象為被告陳敏娟亦有默認。再者,原告問及被告朱 俊星為何在揭穿外遇下一刻起就變臉怒目相視,難道這幾 年都在對我演戲等語,被告朱俊星回稱:「對,只是我不 想演了」等語(本院卷第249 頁)可知,被告朱俊星就其 與陳敏娟外遇已久一事,顯然直言不諱。
(五)被告陳敏娟雖辯稱其並無使用「CLAIRE」此一名稱,與被 告朱俊星僅為一般朋友關係云云。然查,原告於本院審理 中陳稱:關於貼臉書的事,我貼的是他們LINE上的對話在 被告陳敏娟的臉書上,我沒有寫朱○星,但我有寫被告陳 敏娟跟我老公搞外遇等情(本院卷第314 頁、第319 頁) 。被告朱俊星亦稱:原告107 年7 月間有在被告陳敏娟臉 書上貼文等語(本院卷第314 頁),佐以系爭譯文中原告 問及「可是你們賴上那些字,那些字怎麼可能一個男的一 個女的會講得那麼肉麻?」(本院卷第237 頁),嗣被告 朱俊星亦提及「然後…妳去把這種東西散佈給…妳有權利 去散佈給所有人知道嗎?妳沒有權利!而且沒有事實的那 個文字文字那個都不算…文字人家都可以講說那個是打嘴 砲啊」等語(本院卷第239 頁)。已足認原告確有於107 年7 月間將系爭翻拍照片之LINE對話內容貼文在被告陳敏 娟之臉書上。然經本院當庭詢問被告陳敏娟:「原告當初 臉書貼文所附之LINE度對話截圖是否能看得出來是你和被 告朱俊星間之對話?」被告陳敏娟竟答稱:「就是一個對
話,我沒有認真看」等語(本院卷第319 頁)。衡諸常情 ,一般人如遭他人在臉書貼文以姓名不詳之對話截圖指控 介入他人婚姻,豈有不認真看對話截圖內容以判別是否為 自己所發對話之理?被告陳敏娟如此反應,已與常情有悖 。且倘原告所指情節為子虛烏有,常人受此有莫須有之指 控,當下反應應為憤怒不解且要求原告立即澄清道歉,而 原告未曾為任何道歉澄清之舉,被告陳敏娟竟於107 年8 月17日之簡訊向原告稱:「感謝妳願意接聽我的來電,我 真心跟妳道歉…我現在只是希望,妳能接受我了解妳非常 憤恨的痛苦」等語(本院卷第57頁),則被告陳敏娟前揭 所辯,實有違常情事理,難以遽採。
(六)再參諸證人朱映柔於本院審理中所證:我解開爸爸的手機 密碼,看到對話對象名字是CLAIRE,我有點對方頭像,她 也有顯示「敏娟」二字,對話內容爸爸說到去年前年天天 住我家、問她有無高潮,被告陳敏娟說我喜歡跟你炒飯、 我的妹妹需要妳的硬弟弟等語(本院卷第280 至285 頁) ,核與原告提出之系爭翻拍照片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及原告 於系爭譯文內容所提及之「肉麻LINE對話」等情均大致相 符。是以被告間如附表之親暱對話,縱無直接證據足以證 明被告二人有通姦及相姦行為,以前揭間接證據亦足以認 定被告二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已婚男女正常朋友之交往 ,破壞原告基於配偶身分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及配偶 互負忠誠之義務,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 節重大。從而,被告二人所為對於原告之婚姻造成嚴重破 壞,原告精神上必受相當之痛苦,是原告依據民法第195 條第3 項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所受損害,即屬 有據。
(七)被告固辯稱證人朱映柔對於被告朱俊星素有怨懟,係因被 告朱俊星自幼對朱映柔較為嚴厲,且因生活費乙事對被告 朱俊星心生不滿,所證不足採信云云。然衡諸常情,夫妻 間侵害配偶權係指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 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之權利,屬相對行為,子女雖或受有家庭和諧性不完美之 波及,然非直接參與其中受有情感之損害,且參以被告朱 俊星所稱其持續提供證人朱映柔出國念書之相關資金,購 置加拿大之房產供其母女居住等情,證人朱映柔斷無僅因 被告朱俊星管教嚴厲、不再支付生活費用或親子關係不睦 即甘冒偽證罪責之風險,虛構父親即被告朱俊星與被告陳 敏娟有外遇之事,進而協助原告對被告興訟破壞其家庭之 完整性,有悖常情,足見證人朱映柔關於其如何發現被告
間外遇及後續原告與被告間為此爭執等情之證述,堪信為 真實。
(八)抵銷抗辯部分:
被告朱俊星雖另辯稱:其與原告於100 年間共同出資購買 系爭保單,原告竟於108 年12月18日逕自終止契約取回保 單價值準備金1,733,719 元,依兩造出資比例,原告應返 還745,499 元予被告朱俊星,並據此為抵銷抗辯云云。惟 查,系爭保單之要保人既為原告,系爭保單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即屬原告之財產,被告朱俊星縱以其帳號直接匯款予 保險公司或匯款予原告繳納上開保費,惟衡以其與原告為 夫妻關係,夫妻間因家庭生活費用負擔、子女扶養、日常 生活相互代理或理財節稅規劃而為之金錢往來在所多有, 實難遽認原告有返還被告朱俊星上開款項之義務,則被告 朱俊星主張以前揭款項為抵銷,難以憑採。
(九)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 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 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 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 0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 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 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院 審酌原告於78年3 月25日與被告朱俊星結婚迄今,育有一 女朱映柔,而被告朱俊星與陳敏娟所為為逾越已婚男女通 常朋友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確有破壞對原告基於婚姻 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且情節重大, 並酌以及被告朱俊星與被告陳敏娟之交往期間、交往程度 ,暨兩造之資力、原告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情綜合以觀, 原告請求因被告二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所造成非財產上損 害60萬元堪認適當,核屬有據。逾此範圍部分,則非有據 。至原告所提出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例(本院卷 第31至52頁)僅能證明原告84年間即有憂鬱症病史,並於 107 年9 月間有再度就診等情,惟不足以證明原告所患疾 病與被告2 人間之上開行為有何相當因果關係,自不予審 酌。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民事起訴狀送達最後被告日(109 年3 月 20日,本院卷第127 頁之送達證書)之翌日即109 年3 月21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朱俊星及被 告陳敏娟連帶給付其6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 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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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告陳敏娟 │ 被告朱俊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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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是,時間約越來少了,│ │
│ │我不能一直加深對你的愛│ │
│ │,否則每一次的揮手,都│ │
│ │像最後一次。 │ │
│ │很痛苦,想要常在你身邊│ │
│ │,一起運動,一起煮飯,│ │
│ │一起分工做家事,想要認│ │
│ │識你的家人,想要知道你│ │
│ │的朋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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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所以在和你作愛時,我真│
│ │ │感覺到全部的你 │
│ │ │你會為我去做,為我需要│
│ │ │而配合,不計較快或慢 │
│ │ │但我也要你有高潮,我不│
│ │ │能太自私 │
│ │ │但不會讓你痛 │
│ │ │我只希望我們在做愛過程│
│ │ │中,瞭解對方所需,配合│
│ │ │對方所需,感受對方的愛│
│ │ │所以和你做愛,是目前我│
│ │ │能給你我的全部 │
│ │ │你是我這輩子最愛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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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切一半,才能符合你的│真的,你瘦些,我做起來│
│ │需要 │更有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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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我的乳房,需要你的│可以抱起來作 │
│ │按摩,我的背部,需要你│ │
│ │的撫摸 │ │
│ ├───────────┼───────────┤
│ │我的妹妹需要你的硬弟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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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你媽是擔心你們 │
│ │ │我不喜歡和香蘭吵,因沒│
│ │ │結果,所以不讓你曝光,│
│ │ │我們還可長長久久 │
│ │ │所以我說上帝安排我們這│
│ │ │樣,是給我們幸福 │
│ │ │你有空,和我講一下電 │
│ │ │話? │
│ │ │(撥話) │
│ │ │你有空,和我講一下電話│
│ │ │? │
│ │ │可以和我講一下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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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對不起,每次都沒考慮到│
│ │ │你,我很抱歉,也真是無│
│ │ │心之過,更不是冷落你,│
│ │ │每次要提,見你一直很高│
│ │ │興在談論,不知如何插話│
│ │ │,一次二次就常忘了,我│
│ │ │們相處時間很短,尤其是│
│ │ │這段時間,總希望能常看│
│ │ │到你,但真的沒有合適的│
│ │ │時間,半夜去找你,又匆│
│ │ │匆離開,我知你很抱歉,│
│ │ │我會請假陪你去走走,不│
│ │ │要生氣了,會老得快哦,│
│ │ │我永遠愛你 │
│ │ │真的很想現在和你說說話│
│ │ │(撥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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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可是身體不好,真的追不│心理富有比較重要 │
│ │上你的, │ │
│ │你有好工作,又貼心,認│ │
│ │真的男人,最帥 │ │
│ │而我,只剩一個人,一台│ │
│ │機車 │ │
│ │所以我只能給你一個 │ │
│ ├───────────┼───────────┤
│ │很機車的有美麗乳房的胖│ │
│ │女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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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開會中 │我不懂你的意思開完打電│
│ │ │話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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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超愛跟你""炒飯,炒麵│我知道,我也很喜歡你給│
│ │,"" │的舒服及快感,我更不捨│
│ │那種全身舒坦痛快放鬆,│ │
│ │滿身滿心愛意,再窩在你│ │
│ │身上, │ │
│ │這是天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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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因為你對我的關心, │其實在做愛過程中,我才│
│ │你要我開心, │能感受到我有你,擁有,│
│ │你教我,如果去享受與愛│佔有,你是我的 │
│ │人做愛的痛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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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你有女兒, │ │
│ │你有老婆要考慮 │ │
│ │還有你的將來。 │ │
│ │這樣很好。 │ │
│ │好男人該有的擔當。 │ │
│ │很幸福的一家人。 │ │
│ │已經幾年了, │ │
│ │你不再為我,請過一天半│ │
│ │天假的, │ │
│ │因為你有正事要做,我也│ │
│ │不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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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你就是我的寶貝呀! │在和你做愛過程中,我才│
│ │大寶貝, │感受到你是我的 │
│ │和小寶貝, │ │
│ │都是我的心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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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然後瑞瑞累到睡, │有愛才做,才能真實的感│
│ │我把他抱過來, │受, │
│ │他一上車就醒,對聲音非│我告訴過你,你是我這輩│
│ │常敏感 │子的最愛 │
│ │所以我唱歌哄著他,他終│ │
│ │於睡著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