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即李林碧蓮之承受訴訟人)
李政宏(即李林碧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8月21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8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
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不服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均不足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