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
債 務 人 張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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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雅貞律師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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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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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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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就應予發給
債務人之所有款項,不得發給債務人。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英屬百慕達商友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為變更要保人、辦理保單
借款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
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
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
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棨翔(原名張昆霖)業經本院民國109年度消
債更字第1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據本院調查結果,債
務人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價值及前2年收入甚高,雖債務人
尚未提出更生方案,然評估以該人目前收入及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總金額,其更生方案過半數可決之可能性甚低,如
未獲可決,亦甚難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不
得認可更生方案之門檻及同條第64-1條盡力清償標準,故為
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1 張棨翔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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