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31號
CTDV,108,重訴,131,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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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銀河 

      曾德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健男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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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