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810號
TPDV,108,司促,19810,2019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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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深坑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高全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柒拾柒萬肆仟捌佰零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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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