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更(一)字,103年度,5號
TPHM,103,矚上重更(一),5,20150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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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王淑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顏心韻律師
周武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等 罪,經原審判處被告甲○○應執行死刑;被告乙○○應執行無期 徒刑。被告二人涉犯上開等罪嫌疑重大,其中刑法第二百七 十一條殺人罪法定本刑係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業經原審判處重刑在案,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有逃 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一0三 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一0四 年六月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參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二人既經原審量處重刑,現上 訴本院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仍存有逃避審判、刑罰執行 之可能性。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四年六月 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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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