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490號
PCDV,101,司促,32490,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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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49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廖本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陸佰零貳
  元,及其中壹拾捌萬伍仟零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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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