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939號
PCDV,101,司促,14939,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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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3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宥■P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陸珅騰 

債 務 人 陸呈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萬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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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P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