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3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宥■P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陸珅騰
債 務 人 陸呈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萬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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