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7886號
TCDV,99,司促,47886,201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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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7886號

債 權 人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榆政律師

代 理 人 莊惠萍律師

債 務 人 何采穎 

一、債務人何采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俊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玖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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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