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2439號
TCDV,98,司促,52439,200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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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24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吳耿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疇a壹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吳耿良於93年4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4年6月30日止累計消費記
  帳80,109元正未給付,其中80,109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4年6月30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無。
  (二)、相對人吳耿良於92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92年6月16日起至94年6月16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
  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
  證。詎料相對人於 94年5月1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
   43,087元及自94年5月17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聲
  請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相對人)
  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
  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聲請人於相對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
  整其借款額度。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2439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吳耿良  │94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80109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吳耿良  │94年5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25%計│
│  │43087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吳耿良  │94年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43087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付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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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