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8461號
SLDV,97,促,28461,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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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4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秀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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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