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4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秀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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