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6868號
TCDV,97,司促,16868,2008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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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68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陳旭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壹仟叁佰
   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
   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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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