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1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 理 人 黃乙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瀚巍即張全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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