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訴訟代理人 劉芳禎
被 告 許耿源
居花蓮縣○○鄉○○村○○路○段○○巷○弄○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庭行 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柒拾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 隹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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