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花簡字,93年度,255號
HLEM,93,花簡,255,2004100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訴訟代理人 劉芳禎
  被   告 許耿源
            居花蓮縣○○鄉○○村○○路○段○○巷○弄○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庭行 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柒拾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 隹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