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宣愛國 被 告 邱信德 住花蓮縣○○鄉○○村○○○街○○○號 程鳳山 住花蓮市○○○○街○○○號 居台北縣○○市○○街○○○巷○○○○號 右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程鳳川 被 告 修貴忠 住花蓮縣○○鄉○○村○○○街○號 王連順 住花蓮縣○○鄉○○村○○○○○號 藍友冕 住花蓮市○○里○○街○○○號 吳昭治 住花蓮縣○○鄉○○村○○○街○○○號 黃玉泉 住花蓮縣○○鄉○○村○○○街○○巷○號 張明和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蘇 嫊 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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