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楊秋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秋煌於民國93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
000 元,約定分05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1 年08月16日止累計486,134 元正未給付,( 其中
210,211 元為本金,275,923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秋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8月16日止累計
242,678 元正未給付,其中101,860 元為消費款;13
7,218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秋煌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0211│ │8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秋煌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1860│ │8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