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2461號
TCDV,100,司促,42461,20111124,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4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王■l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癡桯s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穫B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