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142號
TCDV,100,司促,27142,201108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142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沅宇 


債 務 人 林■U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