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424號
PCDV,99,司促,29424,201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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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4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強 
債 務 人 郭啟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玖仟伍佰玖
  拾柒元,及其中叁拾叁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計付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永聰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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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