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4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強
債 務 人 郭啟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玖仟伍佰玖
拾柒元,及其中叁拾叁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計付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永聰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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