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117號
TCDV,98,司促,24117,2009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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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117號
債 權 人 許玉呈 


債 務 人 駱陳麗莎即陳鴻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零柒肆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零柒肆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
  ,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請求電費新臺幣17,883元部分未表
  明另有約定之清償期,利息請求超過前開准許部分,依法不
  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
  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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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