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117號
債 權 人 許玉呈
債 務 人 駱陳麗莎即陳鴻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零柒肆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零柒肆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
,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請求電費新臺幣17,883元部分未表
明另有約定之清償期,利息請求超過前開准許部分,依法不
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
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