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529號
TCDV,98,司促,4529,200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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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成法 
債 務 人 蔡麗梅即阜康消防工程行

債 務 人 陳東榮 
債 務 人 陳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癡旍h拾肆萬壹仟玖佰肆
  拾伍元,及其中ぇ新臺幣貳拾■繪U貳仟捌佰壹拾■瓣蒂菪蟆■
  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え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柒拾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ぉ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柒
  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お新臺幣貳佰
  壹拾柒萬陸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ぇ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四え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六三ぉ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四お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え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二十八日起,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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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