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花簡字,92年度,42號
HLEM,92,花簡,42,2003041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吳坤隆 
  被   告 杜誌明  住花蓮縣○○鄉○里村○○路○○號        
        金滿達通運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游文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芳禎 
  被   告 潘江富  住花蓮縣○○鎮○○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郭光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朱 光 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金滿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