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吳坤隆 被 告 杜誌明 住花蓮縣○○鄉○里村○○路○○號 金滿達通運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游文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芳禎 被 告 潘江富 住花蓮縣○○鎮○○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郭光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朱 光 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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