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林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鄭雲和
訴訟代理人 姜義展
右原告與被告林戊癸等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柒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
判費銀元一元,每銀元一元等於新台幣■瓣腹^,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