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花簡字,91年度,207號
HLEM,91,花簡,207,200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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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二■C七號
  原   告 大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哲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有來即力成欣石業精品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柒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零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仟零參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二■C七號
  原   告 大寬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明哲 住同右
  被   告 賴有來即力成欣石業精品社
            住台東市○○路○○○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縣,有戶籍謄本一份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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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