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泉■K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市○○路○段○○○巷○○○號
法定代理人 陳王月娥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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