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花簡字,91年度,131號
HLEM,91,花簡,131,200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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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被   告 蔡邵茗 住花蓮縣○○鄉○○村○○路○○○巷○號
            居花蓮縣○○鄉○○○街○○○巷○○號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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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