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瑩大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村○○○街○○○巷○○○號
法定代理人 王梗珠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瓣擗爾犮縞爬C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五萬八千七百四十一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三千五百八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疇a伍佰肆拾■瓣腹C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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