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花簡字,91年度,2號
HLEM,91,花簡,2,2002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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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瑩大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村○○○街○○○巷○○○號
  法定代理人 王梗珠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瓣擗爾犮縞爬C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五萬八千七百四十一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三千五百八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疇a伍佰肆拾■瓣腹C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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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