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林子路即建億鋁業企業社 設台北縣○○市○○路○段○○○巷○○○弄○號 被 告 李蘭鳳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萬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