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陳筠婷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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