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賴金助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於民
國110 年7 月9 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9 年度鳳簡字第64
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58,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4,140 元,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