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792號
KSEV,110,雄補,792,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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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敏華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
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債權人提起撤銷詐
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亦有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
討結果足參。經查,原告以其為被告呂敏華債權人之地位,訴請
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呂輝洲之遺產即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508 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
同段第2176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3 樓,權
利範圍全部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
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依前引規定及說明
,截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止,原告依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
78 44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以下合稱系爭支付命令)對呂
敏華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權總額共3,271,732 元(計算式詳
附表),較諸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之市場交易價值約267 萬元(見
本院卷第55頁),按呂敏華對系爭房地之應繼分比例為1/7 計算
,原告倘獲勝訴,其可得實現之利益為381,429 元(計算式:2,
670,000 ×1/7=381,428.5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應按系爭房地應繼分價額定之。爰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381,4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3,19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項  目│  金 額  │   計算期間及適用利率  │    計算式    │
│    │ (新臺幣) │      (民國)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本金  │1,019,971元 │              │           │
│    │      │              │           │
├────┼──────┼──────────────┼───────────┤
│利息  │1,881,553元 │自94年12月31日起至110 年5 月│1,019,971 ×( 15+136/ │
│    │      │10日止,按年息12% 計算之利息│365) =1,881,553。   │
│    │      │。             │           │
├────┼──────┼──────────────┼───────────┤
│違約金 │ 370,208元 │⑴自94年12月31日起至95年6 月│1,019,971 ×( 182/365)│
│    │      │ 30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違│ =6,103。       │
│    │      │ 約金。          │           │
│    │      ├──────────────┼───────────┤
│    │      │⑵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1,019,971 ×( 14+319/ │
│    │      │ ,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365) =364,105。    │
├────┼──────┼──────────────┼───────────┤
│合 計 │3,271,732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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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