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啓峰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0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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