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512號
KSEV,110,雄補,1512,202108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夏壽松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67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6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