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原告與債務人陳美瑾間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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