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被 告 吳喻晴
兼法定代理 吳婉如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喻晴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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